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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6
实施时间: 2005-5-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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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制度》)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5〕1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贯彻执行《制度》要与《办法》融会贯通,《办法》有关内容与《制度》如有冲突,请按《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日常性案头初步审核比对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可在工作底稿上仅签注“暂未发现违法行为”意见,不须提交工作报告。
  三、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至五年轮岗一次,具体轮换时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制度》和《办法》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五、各地要通过细化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并做好考核工作,积极引入奖惩机制,奖罚分明。有关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规定执行。
  六、请各地将执行《制度》和《办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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