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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4]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4-1-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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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 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 号)的相关规定,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执业会员含重新登记的正式执业会员、珠宝类执业会员和新入会的见习执业会员(含非资产评估师见习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年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工作于2024年1月下旬开始办理至2024年4月30日结束。
  三、年检方式
  (一)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
  (二)2024年年检采用分类方式进行。省评协根据机构规模、人员构成情况、社会信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采用不同年检办法,具体如下:
  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省评协将按照机构自查报告,梳理相关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进行抽查: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人数在6人(含)以上;法定代表人为资产评估师,且年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超过65周岁;已建立党组织或被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省评协实行常规年检,按规范化程序进行年检,对部分单位会员以及资产评估师进行抽查审查: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人数在3人(含)-6人;法定代表人为资产评估师,且年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超过70周岁;已建立党组织或被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省评协实行重点年检,对所有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到实地进行核查: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人数在2人(含)以下;2023年新备案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内,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执业会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近三年内,申请年检而未被通过的;近三年内,有被人民来信来访举报且被查实的情形。(具体名单附后,不下发)。
  四、年检办理
  (一)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在履行完会员义务后参加年检。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三)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四)执业会员年检
  1.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中评协及省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2.操作流程
  (1)执业会员登录系统,补齐头像、签名及新印章备案后,点击菜单栏选择业务办理年检;
  (2)查看并核对政治面貌、职称、学历、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上报相关材料,点击本人承诺信息,经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信息至所在机构。
  3.报送材料
  (1)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填写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应当与上传的劳动合同一致(如有即将到期的,终止日期可选择续签合同后的新有效期日或无固定期限);
  (2)人才交流机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执业会员上传社保缴纳证明时,请提供2023年1月至提交年检时月份社保,在同一机构下的评估师上传同一张含所有评估师的社保证明,并将本人信息用彩笔标注。
  (4)系退休人员提供劳务合同、退休证,以及个人纳税申报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协会代管执业会员年检
  执业会员在协会代管下,由本人提交上报材料,无需任何机构确认,直接提交至省评协审批。
  (六)单位会员年检
  1.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备案条件;
  (2)是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
  (3)是否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2.操作流程
  (1)机构管理员登陆系统后,点击左侧系统菜单栏的年检管理,进行机构年检提交;
  (2)确认基本信息,如有机构涉及工商信息变更,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84号))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进行变更备案;
  (3)填写自查情况,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附件(职业责任保险单或提取执业风险基金证明、自查报告),提交年检申请。
  3.对所在机构的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确认
  机构管理员选择年检管理页面,点击右侧“机构执业会员年检提交”,界面显示已提交的执业会员年检申请。执业会员年检申请确认时,机构可对其进行建议通过、建议暂缓、建议不通过的操作。
  管理员确保机构所有执业会员年检信息都已提交,给出年检建议后,再提交至省评协。
  五、其他
  (一)年检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请各机构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核实,不予通过年检,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请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人员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保险公估师、二手车鉴定师不在此类),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未通过年检的单位会员,将被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省评协不再为其提供服务。
  (五)如在年检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会员科联系。
  联系人员:栗爱民、厉寓婧
  联系电话:025-83633906、025-83633914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
年检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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