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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发文文号: 穗金融规[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16
实施时间: 2023-6-1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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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 加强地方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的运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货币信贷政策、债券市场支持、财税优惠奖补等政策激励方面的参考依据。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经济领域的信贷投放。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资源倾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计划,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将增量信贷资源进一步向小微企业倾斜。各大中型银行驻穗分支机构要发挥“头雁”效应,持续加大对广州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把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对在穗银行机构进行政府金融评价和奖励的重要指标。
  (三)完善信贷管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造审贷流程、下放授信权限、提高放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方便、快捷、及时的信贷服务;要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要强化内部考核激励,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的积极性。
  (四)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股权质押贷、排污权质押贷、碳排放权质押贷等创新融资产品,积极开展政府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进一步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探索推广“互联网+缴税信息”“互联网+交易信息”等金融服务新模式。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还贷资金周转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业务品种,合理设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
  (六)设立应急转贷机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广州市转贷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经济提供流动性支持,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丰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七)强化股权融资支持。支持广州市民营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每年筛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库,搭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入库企业对接平台。
  (八)扩大债权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创业创新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主体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等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提高债务直接融资比重。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NEM)产业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九)提高保险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降低成本。探索将民营企业中“三农”、科技、绿色等领域的财政补贴转化为保险保费补贴,实现“以保代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十)扩大跨境资金使用。支持民营企业在涉外经济往来中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业务,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十一)提升风险投资之都功能。发挥广东省、广州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合作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风险投资之都为目标,引导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在广州聚集发展,更好地促进初创期民营企业资本形成和发展壮大。
  (十二)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大力发展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支持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融资。对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的民营企业,“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资金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
  (十三)加强推动“银税互动”工作。与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形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银税互动”金融产品,聚焦扶持诚信民营企业,形成线上、线下全方位产品覆盖;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联合宣传,多渠道提升“银税互动”品牌知晓度,鼓励推动全市依法诚信纳税人通过“银税互动”获得普惠信贷支持。
  三、优化配套金融措施
  (十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效果,逐步拓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非银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范围。支持拓展延伸线上融资,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将量化信用信息向“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开放,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充分发挥上述各平台的线上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服务功能,引导市内各金融机构主动运用上述各平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融资对接,加快融资需求的线上审批,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实际困难。探索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平台数据库。
  (十五)加快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展壮大广州市融资再担保公司,争取在2020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区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证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财政投入,逐步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六)提升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效能。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资金池合作银行提高信贷风险容忍度,增强科技信贷供给,更好服务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七)大力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推动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实现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的对接,提高银企对接效率,为供应链上游的小微型民营企业提供高效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建立动产融资扶持机制,对接入平台的大型核心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提供动产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推广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十八)充分发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尽快落实和运行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激励银行业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四、强化保障和监督
  (十九)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系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产融对接机制,通过不定期地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等形式,实现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提高民营企业运用金融工具的意愿和能力。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督导评估。加强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数据指标的监测分析,全面、动态掌握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对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状况。对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的实际绩效进行量化评价,督促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坚决打击非法放贷、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及时研判经济新常态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进程中民营企业风险变化的规律和特征,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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