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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穗府办[2023]1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6-21
实施时间: 2023-6-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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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支持和鼓励措施
  (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支撑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积极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
  (六)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协同创新联盟,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联动。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研制设备进入国家、省、市三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纳入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项目库。
  (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积极输出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学技术源头单位的对接合作,遴选技术先进、技术成熟度达到4—6级、产业化可行的科技项目,进一步集聚研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资本、生产、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投入,在广州开展转化孵化。
  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5%以上可以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推动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落户广州。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发掘更多优质项目和企业在广州孵化和落地。
  (九)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和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3号)相关规定申报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
  (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其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签订共建协议(或出资)的在穗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及其人才团队,按市属单位享受市级现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外籍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按规定申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相关计划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国(境)外专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广州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者担任项目负责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核心专家进入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战略专家委员会。
  (十二)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利用社会资本完成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经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可认定完成一项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十四)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市区协同,加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基础条件建设、用地(场所)保障、财政资金、人才引进与培养、配套设施、人才子女入学、出入国(境)、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支持在南沙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全过程管理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及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积极引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水平大学、大型国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2. 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近两年内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高校、在自然指数排行榜排名前200强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
  (十六)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程序。
  1. 由相关区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与建设依托单位开展洽谈,研究制订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并履行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等程序。
  2. 对拟落地项目,需市政府参与签约或出资建设的,由落户区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共建事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3. 支持资金的拨付应与阶段建设目标挂钩,资金类型、额度、拨付方式等按照共建协议的约定履行。
  (十七)参与共建的依托单位应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稳定、高质量、可持续的长效支持机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确保为机构持续输送高端创新资源。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的各项规定和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项目、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固定资产等规范化管理,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检查;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按照共建协议和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区财政扶持资金可结合各区实际参照进行管理。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色领域,通过自筹经费方式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十八)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共建各方上报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请各共建方协商解决;对共建协议中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与发展实际不符的,可协商变更共建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十九)对建设期满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由共建协议约定的主体开展建设目标验收考核,考核通过后结束共建。共建期结束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机构所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
  四、其他
  (二十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二十二)市、区有关部门应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免责。
  (二十三)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项除外。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健全科技保密管理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原协议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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