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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16
实施时间: 2024-1-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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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有关
  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以下情形的经营所得,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广西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
  (3)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广西区内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
  3.个人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
  4.个人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5.个人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
  (二)年度汇总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二、申报方式和渠道
  (一)汇算清缴申报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
  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由被投资单位代理申报;
  3.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二)年度汇总申报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前,纳税人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
  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三、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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