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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函[2023]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12-31
实施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湖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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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31日

  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创新创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支持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现就促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更多股权投资市场主体
  (一)大力招引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内外头部投资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投资机构,有实际投资项目的,鼓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二)发挥省级引领示范作用。设立首期规模200亿元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联动效应,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投资基金,服务地方优势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参股基金、投贷联动、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三)引育高水平职业投资人。引导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投资机构与我省投资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招引外部产业型基金,培育壮大本土投资人,拓宽我省基金募资渠道。积极推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开展。
  (四)支持龙头企业进军股权投资行业。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在鄂央企、上市公司、省属企业及民营龙头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整合上下游产业链。
  二、推动投资基金业态集聚发展
  (五)打造区域股权投资高地。立足三大都市圈建设,支持武汉依托经济金融发展优势和资源禀赋特点,发挥股权投资功能作用,尽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襄阳、宜昌建设省内区域创新中心,推动形成全省协同互动的基金高地。
  (六)培育股权投资集聚区。强化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汇聚能力和融资服务水平,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及其投资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入驻,按规定给予政府优先参股扶持等优惠政策。
  (七)搭建高能级资本对接平台。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合作互动,争取国家基金资源在湖北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产业项目。支持举办全球资本大会、长江资本大会等,链接全球创新要素资源,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主体落户。
  三、畅通股权投资“募投管退”环节
  (八)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水平。加强制度设计,优化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考虑募(配)资能力、产业投资经验、招引项目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等条件,择优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项目交由专业团队自主决策。
  (九)加大优质项目供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备投项目库,定期向投资机构推送优质项目资源。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投资机构合作机制,以及上市后备资源库与投资机构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并购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上市(IPO)、份额转让、协议买卖、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
  四、形成投资基金发展政策合力
  (十一)构建基金投资矩阵。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绿色低碳、军民融合等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突出国资母基金招大引强功能,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各类基金协同有序发展,以投带引构建覆盖全行业、全周期的基金投资矩阵。
  (十二)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级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十三)强化政策资源统筹衔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基金、专项、国资预算等资金资源,探索建立奖补、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营造更加开放宽松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政府出资让利和激励机制。对投资于偏早期的基金,在退出时,政府出资可以投资收益为限,对社会出资方和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让利。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
  (十五)加大科创天使投资支持力度。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30%提高至50%。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省内天使类基金及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可根据返投、产业带动等情况,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十六)建立国有创投机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100%投资天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不同容错率,在允许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十七)放宽基金返投认定标准。除直投我省企业、对外地企业投资并迁入我省等现有标准外,进一步放宽基金返投认定标准。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主动引荐企业迁入我省(应获得县级及以上招商部门认定),或将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省,或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形成的新增实缴资本,纳入返投认定范围。
  (十八)育强本土创投人才队伍。发挥我省引入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以及我省高等院校、专业投资机构等优势,大力培育本土创投人才。鼓励省属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基金方式对高端人才实施激励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政策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各方共同推动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格局。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政策对接、信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力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国有投资基金纳入全面绩效管理范围,强化结果运用,压实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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