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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通化县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96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7
实施时间: 2023-10-7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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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61.24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未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及项目设置,共计金额559.6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01 固定资产 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2.你单位将应当由工会经费承担的排球赛等体育活动,购买运动服(鞋)、衬衫、体育用品,共计金额1.58万元,在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未依法设置工会经费会计账簿,单独核算。不符合《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会办字〔2018〕7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352.77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预付工程款1351.27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214 预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医疗费”科目核算的职工体检费1.5万元,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114医疗费 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102.7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报销职工差旅费0.39万元,金额勾抹涂改,未重新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五条“……(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去柳河参加人居环境整治会议,未取得会议通知,报销差旅费0.03万元。
  3.2022年,你单位支付临时用工劳务费2.34万元,未签订劳务合同。
  4.2022年,你单位支付农村厕所改造项目工程款100万元,取得白条收据,未取得建筑工程发票。
  上述2-4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4.3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3年雇用农村疫情防控人员的劳务费1.68万元和聘请高标准农田项目技术人员劳务费2.24万元以及2021年单位食堂采购蔬菜款0.39万元,共计金额4.3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21.3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571.3万元和应付款项55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7.53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8台7.06万元、打印机3台0.47万元,共计金额7.53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19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电脑音箱1个0.19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19.2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19.21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九)未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金额7.4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经批准将原畜牧兽医局办公楼一楼和二楼8间办公室及后楼二楼,东侧办公楼一楼,面积共计620平米,对外出租,收取租金7.4万元,租金已全部缴入国库。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规定。
  (十)财政结转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10.57万元。
  你单位2018年行政运行经费结转金额2.97万元和2018年原牧业项目防疫经费结转金额7.60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缴入国库。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定。
  (十一)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5199.39万元。
  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支出金额5199.39万元,2021年9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的规定。
  (十二)超预算支出,金额3.87万元。
  2022年,你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数6.8万元,实际支出10.67元,超预算支出3.8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未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财政结转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将财政结转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避免资金闲置。
  (十一)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十二)对超预算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禁止超预算列支,扩大开支范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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