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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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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3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26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表)”基本工资,累计金额51.04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52.3万元,累计相差1.26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789.02万元。
  1.2022年,你单位用科目编号代替科目名称设置“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金额389.02万元,未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的规定。
  2.2022年,抚松县参乡路过街天桥建设项目,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列支,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在建工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762.77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抚松县委组织部拨入的2021年年度公务员奖励款0.9万元,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核算的县城排水管道321.57万元、顺江泵站66万元、城市道路373.30万元,共计金额760.87万元,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801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办公费”科目核算的报刊费0.09万元,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1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电费”科目核算的支付供电公司电费0.1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6电费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的规定。
  5.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邮电费”科目核算的电话费0.2万元,在“差旅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7 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的规定。
  6.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差旅费”科目核算的差旅费0.54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11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6.35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5.19万元,未填制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算表。
  2.2022年,你单位未取得培训通知,参加吉林省住房和建设厅举办的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培训学习,报销差旅费0.19万元。
  3.2022年,你单位支付汽车租赁费0.97万元,车辆租赁协议,甲方名称未填写、未盖章、负责人未签字,乙方负责人未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7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12月遮阳帘、面盆架等办公费0.57万元及库房、沙发等维修费1.14万元,共计金额1.7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52544.4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24386.65万元以及应付账款28157.79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18.82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抚松县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的办公经费、提升泵站运营费、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路灯维修维护经费、管道清掏费等67.5万元,以及抚松县园林管理中心的绿化养护款26.32万元、抚松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环卫运营及清热费125万元,共计金额218.82万元,在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8.34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买食堂变压器1台和315KVA箱式变电站1台及低压电缆敷设以及支付安装费,共计金额28.34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的规定。
  (十)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2204.71万元。
  2020年抚松县老旧小区主体改造工程项目和2020年抚松县第二批老旧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共计2个项目,中标金额4582.19万元,建设完工期2022年10月30日,支付工程款2204.71万元,因疫情外来施工人员进场不及时,项目施工进展缓慢,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完成。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十一)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4807.8万元。
  1.2020年抚松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金额4792.66万元,2023年3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支付工程款3033.86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你单位下属单位抚松县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建设的抚松鹤大出口景观改造工程项目,中标金额2090.83万元,2019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支付项目前期费用101.94万元、工程款1672万元,共计金额1773.94万元,截至检查日,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十二)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500万元。
  2021年抚松县参乡路过街天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金额567.69万元,2021年10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支付项目前期工作费50万元、工程款450万元,共计金额500万元,截至检查日,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一)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并督促抚松县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保证工程项目资料完整。
  (十二)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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