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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江市水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07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13
实施时间: 2023-1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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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临江市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5.11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7表)”人员支出、公用经费,累计金额205.24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210.35万元,累计相差5.11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85.24万元。
  1.2022年,临江市苇沙河镇四人把段及镇区段护岸工程项目、小型水库维修工程项目、中小河流临江市头道沟河花山镇及新三队村段工程项目、龙岗护岸工程项目、河西提防工程项目等,共计5个项目,预付工程款380万元,在“在建工程”会计账簿核算,截至检查日,你单位未依法设置“预付账款”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支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办公费、电费等,共计金额205.24万元,全部在“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核算,未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明细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28.6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社会保险费1.35万元、住房公积金0.49万元,共计金额1.84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临江市财政局拨付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工程款95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万元,共计金额115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001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拨入的工程项目评审费4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4.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燃油费、车辆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共计金额5.88万元,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5.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公务交通补贴0.33万元,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6.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退休费”科目核算的补发退休人员取暖费1.54万元,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302退休费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的规定。
  7.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邮电费”科目核算的电话费0.09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7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规定。
  (五)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金额0.68万元。
  2022年,你单位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0.68万元,未填制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算明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1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下乡巡河检查差旅费0.1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3224.8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3224.82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7.3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给地方水电管理站2.7万元和质监站工资1.3万元及临江市水土保持管理站的山水林田湖划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费用3.3万元,共计金额7.3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九)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金额3236.12万元。
  临江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为3236.12万元,2021年11月项目工程验收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未转入公共基础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财政资金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将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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