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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6-20
实施时间: 2023-6-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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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构建“1+N”政策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破解供需流转、产业协同、区域协调的瓶颈,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推动2025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我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转型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以畅通经济循环、贯通运行各个环节为重要抓手。聚焦产业和重点领域,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供需两端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
  ——以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要支撑。衔接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为推动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以要素高效配置、深化融合创新应用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建设能源资源和数据市场,推动各类要素深度融合、创新应用发展,为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转型提供新动能。
  ——以创优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为根本保障。加快完善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为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提供良好环境。
  三、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财产权。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产权交易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建立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追查机制,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加强涉企产权保护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强化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及时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依法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保护,依法依规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专家智库、维权援助等手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专利、商标受理办理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能力。加快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持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提质行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持续巩固“清化收”成果。完善细化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使用及财务监管制度,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准入环节的隐性门槛,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激励惩戒机制,降低企业准入准营制度性成本。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综合评估。
  6.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平台流程,持续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落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要求,推进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7.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提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严格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法规制度,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更好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8.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及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关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竞争状况,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9.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公开提示警示等措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参与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限制企业办理跨区域迁移登记。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联合查办,通过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联合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四、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10.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做好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实施“增存挂钩”,申报开展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委托下放省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持续深入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考核,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
  11.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开展经营性用地网上交易、“净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积极推行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等改革。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2.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完善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顶层设计,保障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我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改造升级土地指标交易系统。出台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认定和交易办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1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城市人口承载力和集聚度。城市群内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年限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
  14.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好人才服务。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5.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积极落实省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转板业务创新试点,探索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服务支持机制,开展创投股权与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报价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股权、债权融资。发挥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山西服务基地作用,在推动企业上市、提供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
  16.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化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优秀私募机构来晋注册经营。推动行业协会和省内相关单位积极搭建对接平台,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及中小企业“认股权”试点。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功能,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积极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用足用好现行政策,依法依规与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17.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开发创新特色信贷产品,依法依规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市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
  (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18.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实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行动。落实国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搭建中试实验工场、中试创客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9.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
  20.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有序推进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完善数据产权界定、信息共享、流通交易、价值释放、安全保障等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实际应用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完善全省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提高数据调度能力。鼓励社会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价值产品化、服务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个性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技术、场景深度融合,满足各领域数据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数字生产力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结合,加快数字转型进程。加快推进山西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
  五、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21.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重点领域行业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修订完善山西省质量奖评选系列标准,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加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监管。加大缺陷产品风险监测力度,重点对儿童用品等开展风险研判和安全分析。构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
  22.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巩固深化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在全省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的“领跑者”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升优势产业标准话语权。
  23.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建立“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规范标准制定、认证实施、机构管理、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我省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企业品牌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参加“双品网购节”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
  24.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农产品保供等重点市场联系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鼓励重点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壮大县域商贸中心,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依托法兰、玛钢、汾酒、陈醋等特色产品,构建融合商贸会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功能的专业化交易平台。
  (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5.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公示、结果反馈评价等机制。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联动,推动协同监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26.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大力推广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赔偿先付保障措施,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引导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主动成为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用户(ODR用户),快速解决消费纠纷,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各地12345热线平台要积极与全国12315平台对接,实现投诉举报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27.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联网补网强链,着力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科学布局并加快建设物流服务载体和平台,积极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完善城市和县乡村商贸物流体系,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加强粮食等农产品和能源、农资等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28.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带动传统商圈和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协同化发展。加快推进5G网络、千兆光纤网络、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网络货运、新零售、跨境电商等,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
  29.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支持网络销售类平台企业创新运行模式,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率先建成平台经济集聚区。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平台企业。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平台企业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30.培育发展综合性能源市场。立足山西能源资源禀赋,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以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做活市场为战略目标,建设辐射全国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主动参与全国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制定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影响力。
  六、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31.推动金融服务业交流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鼓励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晋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支持外资在晋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32.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的扶持,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引导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对口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文旅产融服务生态圈,开展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办理。推广生态引领的城市可持续发展(EOD)模式,积极推行“新基建+环保”的产业融合研究和技术服务。
  33.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在传统产业升级、装备制造、文旅康养等领域扩大投资。规范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34.构建制度型开放平台。以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牵引,推进制度型开放。大力复制推广全国自贸区经验成果,加快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增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平台能级,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出口孵化功能和海外仓配送保障能力。
  35.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加快与国际标准对接,推动山西特色产品标准提升。在消费品领域实施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七、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36.加快构建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探索实行县(市、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模式。完善监管工作平台,实现相关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
  37.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市场主体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给予一定的包容期,优化完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内容。分类落实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38.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医疗、教育等领域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动态。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加强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异常、价格投诉举报频发的重点商品和领域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39.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加快推动公共资源“应进必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水平。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40.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鼓励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41.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跨地区信用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奖惩,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生态环境、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4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加强对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发展平台,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促进行业融合共生,助力当地招商引资。
  43.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
  44.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严格落实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出台我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提高公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45.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46.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及省内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对接国家最新政策并动态更新我省相关政策。完善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动态更新政策储备,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落实安全审查机制。
  47.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数据市场规范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跟进出台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实施细则。持续发挥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监测“两系统一平台”监测预警作用,修订《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引》,强化融资担保全行业风险防控。
  八、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的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十)加强分工协作
  省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动方案及本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聚焦我省市场体系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以务实管用的具体行动来解决具体问题。
  (二十一)加强督导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将重点任务纳入“13710”督办系统,适时对政策出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根据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研究推进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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