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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抚松县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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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抚松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47.16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批复表(财决批复06表)”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累计金额883.61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836.45万元,累计相差47.16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5.1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26.9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取暖费”科目核算的驻村工作队购买取暖用煤0.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08取暖费 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医疗费”科目核算的职工体检费7.48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114医疗费 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金额110.79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82.83万元,未填制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算表。
  2.2022年,你单位收到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前期费用24.5万元,未开具收款凭证。
  3.2022年,你单位下乡临时租车,支付租车费3.46万元,用车明细表租车人未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金额0.76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入白龙湾船锚笼,金额0.76万元,取得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货款未付,截至检查日,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4.78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车辆燃油款1.96万元、租车费2.82万元,共计金额4.78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88.9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88.92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63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显微镜2台1.63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八)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36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智能电能表1台0.36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九)违规报销下属单位费用,金额7.87万元。
  2022年,你单位报销下属单位抚松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抚松县畜牧业服务中心、抚松县农民教育中心、抚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汽车燃油费5.45万元、修车费0.4万元、车辆保险费1.32万元、过路费0.5万元、检车费0.2万元,共计金额7.8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十)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237万元。
  2019年和2020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发展,共计2个项目,支出工程款237万元,分别于2021年7月和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符合《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第三十三条“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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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理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补充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违规报销下属单位费用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你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十)对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问题,根据《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项目建设成本,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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