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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5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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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75.08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项,累计金额1031.64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956.56万元,累计相差75.08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4.85万元。
  2022年,你单位从银行基本户提取现金4.85万元,未登记库存现金账,截至检查日,未依法设置“库存现金”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001 库存现金……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89.2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的长春市委组织部拨入的2022年度人才工程项目经费50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的长春市新解放学校退回高中助学金39.28万元,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103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7.1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取得参加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人员签到簿,发放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人员补助费37.1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六)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金额7.7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差旅费中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0.79万元,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你单位2018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计提2022年本
  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将应当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6.92万元,在“累计盈余”科目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七)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6.3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感动校园出版费0.6万元、印刷费14.08万元、办公费1.64万元,共计金额16.32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八)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3130.16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2988.13万元以及应付款项142.03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九)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3.91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桌椅20套2.1万元、铁卷柜20个1.5万元、多功能一体机2台0.77万元、联想计算机4台5.49万元、奔图CM7115DN多功能一体机1台0.93万元、奔图CM1150ADN多功能一体机4台2.28万元、海尔空调2套0.59万元、惠普黑白激光多功能一体机1台0.25万元,共计金额13.91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9.96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9.96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认真审核会计凭证,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九)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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