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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23]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1-17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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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帮助、教育、督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加强对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以下简称“检查人才库”),是指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的由评估师组成的,主要负责对本市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队伍。上评协每年组织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的检查人员一般从检查人才库中抽调。
  第二章 检查人才库人员的聘任程序及规则
  第三条 被聘任的检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5 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二)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
  (三)职业道德良好,最近三年无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保证按时参加检查前培训和全部检查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在 60 岁以下。
  第四条 检查人才库的选拔采取评估师自荐和机构推荐的形式。上评协将通过组织对有关推荐人员执业情况核查了解、资格评审小组评审(仅当推荐人员大于计划入库人员)、网站公示等方式,并经上评协秘书长核准后成为检查人才库人员。
  第五条 曾被授予全国、本市评估行业先进、优秀评估师或受到表彰的人员;通过上评协行业优秀人才选拔考试的人员;曾经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历年被评为优秀检查人员的,优先考虑入选检查人才库;上评协必要时可以在专门专业委员会中直接调用有关人员,作为检查人员予以任用。
  第六条 资格评审小组由上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机构资深专业人士等组成。当评估师自荐和机构推荐的全部人员大于上评协计划入库人员时,上评协将各机构上报的检查人才库推荐人员经遴选后由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检查人才库人员采取聘任制,由上评协公开发布聘任文件,每次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每年年底上评协也可根据人员变动等情况,在任期未满前补充聘任检查人员,以扩充检查人才库规模。补充聘任流程基本参照人才库选拔流程。
  第三章 检查人才库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纪律
  第八条 被抽调参加当期执业质量检查的检查人才库人员,应当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举办的有关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及培训。通过培训掌握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方法、检查工作的底稿编制及了解相关检查要求。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机构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及其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不得擅离职守、无故缺席,请假需经检查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评估师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资产评估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检查中了解的机构、评估师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资产评估客户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等均有保密义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业务约定书、评估报告或工作底稿等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清正、廉洁、自律,食、住、行均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和评估师的宴请,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和评估师的礼品、礼金及钱物,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和评估师安排得营利性娱乐场所的活动。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部分折算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六条 上评协应向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支付适当的报酬,并对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检查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举办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 检查人才库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必要的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聘用期间,发现下列情形的,上评协即予以解聘, 并公开发布解聘文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
  (四)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9日上评协发布的《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沪评协﹝2012﹞3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3: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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