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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便函[2024]9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6
实施时间: 2024-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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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现将我省(深圳单列)企业名单(第四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发动。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确保企业通知到位、知晓政策。
  (二)企业申报。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尽快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1月25日前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件报送截止时间为1月25日17:00。
  (三)地市推荐。请各地市根据已在系统申报的待审核企业名单(分发至各地市),结合企业提交的纸质文件,制定本地市推荐名单,于1月29日前将本市推荐名单(样式见附件1)及企业相关纸质材料书面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3室)。同时,请报送电子版(光盘一张),包括文件扫描件(pdf)和汇总表格(excel)文件。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2024年1月8日国家火炬中心发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精神,经与省税务局沟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截止时间在2023年内,仍可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最晚申报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
  (二)申报企业可于2月8日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审核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3. 各地市咨询电话及纸质资料投递地址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志恒、吴俊龙,020-83135849、8313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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