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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扩大简易注销试点完善企业注销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5
实施时间: 2021-1-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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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降低企业注销成本,压减注销周期,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完善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一)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将滨海新区和宝坻区开展的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在全市进行推广,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压缩至20日,缩短企业简易注销的办理周期。
  (二)增加简易注销适用类型。在原有企业简易注销适用类型基础上,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类型。
  (三)调整简易注销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传方式。将申请人先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经全体股东签署后再上传的方式,调整为通过信息采集由系统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方式。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经过实名认证后进行电子签名确认;投资人为企业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戳功能签署;投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过实名认证后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二、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
  (四)增加企业注销一窗通市场主体类型。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陆续纳入注销一窗通平台。各类市场主体均可通过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申请注销。
  (五)统一信息采集途径。需要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或者债权人公告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并将经确认后的信息同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完成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或者债权人公告。
  (六)清算组备案修改、撤销。允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注销前自行修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的清算组成员情况或撤销清算组备案,但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关于撤销清算组备案的措施。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同时办理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撤销清算组备案后,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对于仅通过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而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无法通过公示系统撤销债权人公告,需要另行通过报纸发布撤销债权人公告。
  三、不断完善有关部门注销流程
  (七)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其他情形;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八)优化企业社保注销流程。1.对无社会保险费欠缴且社会保险参保户内已按规定完成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转移的企业单位,无需另行提出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注销。2.有社会保险费欠缴或者社会保险参保户内没有按规定完成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转移的企业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缴纳欠款并完成人员转移后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九)扩大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事项。陆续增加企业注销联合办理业务,增加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业务,企业在提交注销申请时,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同时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实现营业执照注销与税务清税、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等多项业务同步办理。
  四、特殊问题处理
  (十)简化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提交要件。市场主体申请注销业务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市场主体可持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公章遗失的,经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确认,企业在申请注销业务时,可免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十一)简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材料。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注销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注销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优化完善业务办理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为企业注销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企业注销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市市场监管委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公积金中心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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