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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广告业统计“多报合一”改革试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5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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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减少“多头报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度年报起,实施广告业统计调查与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多报合一”试点范围
  广告业统计“多报合一”改革适用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在山东省注册登记且属于广告业年度(季度)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其中规模以下企业通过抽样方式确定。
  广告业统计“多报合一”试点范围不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属于广告业统计“多报合一”试点范围企业(以下简称广告企业)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自动加挂广告业统计年报和季报填报事项。
  二、“多报合一”报送时间
  2023年度广告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0日。广告企业季报报送时间按《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
  非广告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不变,仍为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多报合一”报送流程
  自2023年度年报起,全省广告企业不再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业统计系统”(以下简称广告业统计系统)报送广告业统计数据,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信息。广告业统计系统将关闭山东企业端的填报功能,并在系统首页进行提示。
  四、“多报合一”报送内容
  广告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广告信息表、广告调查表等事项。新增广告业统计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新增广告业统计事项中,上年同期数据参考广告业统计系统原填报数据,自动带入公示系统。首次报送广告业统计事项的,需要按实际补充上年同期数据。
  广告企业季报内容仍按《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执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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