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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抚松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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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抚松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1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250.23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办公费、其他交通费用,累计金额947.81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697.58万元,累计相差250.23万元。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8.7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公务交通补贴8.04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劳务费”科目核算的支付音美考试监考老师的监考费0.67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2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33.38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0.11万元,公务出差审批表,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未签字。
  2.2022年,你单位支付养老保险费26.89万元、医疗保险费4.49万元、工伤保险费1.89万元,共计金额33.27万元,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51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差旅费0.18万元、租车费0.33万元,共计金额0.51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65.76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55.76万元以及应付款项11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金额184.2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全县44所学校雇用104名保安服务费184.2万元,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及《抚松县财政局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抚财字〔2021〕40号)“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二)严格执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规定。
  (八)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29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打印机2台0.29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九)无形资产未及时处置,金额50万元。
  你单位2009年购入教师继续教育系统软件,金额50万元,2014年至今停止使用,截至检查日,未及时处置,予以转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0.41万元。
  2022年,你单位院内绿化和地面硬覆盖,当年完工,支付工程款13.5万元,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0.41万元。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及《抚松县财政局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抚财字〔2021〕40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无形资产未及时处置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十)对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今后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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