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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松原市农业农村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07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13
实施时间: 2023-1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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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松原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7月20日至8月9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你单位2022年度编制了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2张会计报表,未按规定编制净资产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23.02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收入决算表(Z03表)”本年各项收入累计金额830.45万元,预算会计账簿各项收入累计金额853.47万元,累计相差23.02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51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的公务用车过路费0.06万元,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医疗费”科目核算的职工体检费1.45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1〕63号)“30114医疗费 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 19.25万元。
  1.2022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0.55万元,金额勾抹涂改,未重新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五条“(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5次采购汽油(加油卡),发票金额3.11万元,未填制公车加油记录台账。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吉办发〔2018〕48号)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购买办公用品7.81万元,验收单位未盖章、验收人未签字。
  4.2022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0.06万元,实际出差日期与公路客运车票日期不符。
  5.2022年,你单位报销租车费1.34万元和劳务费6.38万元,未签订合同。
  上述3-5项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金额46.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购置沙发等办公家具1.2万元,未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采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及《松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松财办〔2021〕186号)“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暂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自行组织采购,松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线运行后,按照电子商城采购规定执行”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与吉林省德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松原市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5.4万元。先签合同后询价,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规定。
  (六)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0.76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1年培训费0.76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159.32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1159.32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2.13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电脑1台0.45万元、空调8台1.68万元,共计金额2.13万元。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和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22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打印机1台0.22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十)扩大开支范围,金额 0.5万元。
  2022年,松原市农民科技教育中心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两篇论文版面制作费0.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及《松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松财办〔2021〕186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八)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扩大开支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督促松原市农民科技教育中心予以纠正,追回违规报销的个人费用,严禁扩大开支范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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