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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24]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19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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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15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重庆注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重庆注协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注协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以支定收、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六条 依法批准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七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非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纳会费。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重庆注协视情况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财务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填报财务状况信息,并按规定向重庆注协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重庆注协统一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应当向重庆注协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重庆注协应当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会费交纳情况进行审核、督促检查。
  对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重庆注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对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应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三)制定本市行业管理规范、执业指南指引,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实施情况;
  (四)组织注册会计师登记入会和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选拔、培训、培养等工作;(六)组织实施重庆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八)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九)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行业期刊等刊物;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代表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四)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十五)保证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重庆注协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会费用于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十六条 重庆注协年度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监事的检查,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议后的年度收支报告应向会员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渝会协〔2021〕5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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