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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意见征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18
实施时间: 2024-1-1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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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更好发挥综合评价“指挥棒”作用,省注协起草了《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及评价办法指标明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前期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事关会计师事务所切身利益,请各所认真审阅后再次提出相关意见,于1月23日之前将意见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宋思思
  邮箱:3330255946@qq.com
  电话:0851-86826006
  2024年1月18日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贵州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和《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贵州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原则,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五条 省外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分所相关数据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相关数据后以总所名义参加综合评价。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备案,领取变更后的省注协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情况、内部治理情况、人力资源和信息化建设、处理处罚、加分事项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17项指标:
  (一)收入情况指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2项具体指标。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具的发票金额总额进行核定,主要评价事务所创收能力和事务所成长发展性。
  (二)内部治理情况指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注册会计师中合伙人(股东)比率、事务所为注师购买社保和五险一金、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等5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风险管理、执业质量和团队稳定性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信息化建设指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品牌延续时间等5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事务所人员规模、人才培养及专业胜任能力、企业品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四)处理处罚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方面的情况。
  (五)加分项指行业贡献和党建工作2项指标。
  1.行业贡献指标包括服务行业及政府部门、社会责任、表彰等。主要评价事务所履行责任、奉献社会情况。
  2.党建工作指标包括组织及队伍建设、党建保障机制建设及工作落实情况等。主要评价事务所党建阵地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的五个方面的指标中前四个方面的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总分共计1000分,加分事项另计:
  (一)收入情况方面,权重为45%,满分为450分。
  (二)内部治理方面,权重为15%,满分为150分。
  (三)人力资源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权重为20%,满分为200分。
  (四)处理处罚方面,权重为20%,满分为200分。
  (五)加分项按实际加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0分。
  (六)综合得分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收入情况得分+内部治理得分+人力资源和信息化建设得分+处理处罚得分+加分得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中,收入指标、人力资源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处理处罚指标由协会秘书处在相关行业系统内提取,其余数据由事务所自行填报并提供印证材料,协会秘书处核对相关数。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报综合评价指标表,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报信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综合评价排名信息表。
  第十三条 省注协在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后,对外发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答复公示期间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中共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综合评价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更正。对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表中的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参加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 5 年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上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条 省注协每年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需求等对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省注协给予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2024年1月18日修改).xlsx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1月18日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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