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告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7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食用油业务的我省企业,比照我省粮、食用油储备企业执行。
  四、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五、各级粮食、商务部门应与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省粮储局、省商务厅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全省现行有效的承储企业名单转省税务局;各级粮食、商务部门应及时梳理本级承储企业变化情况,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粮食、商务部门所传递的承储企业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所在市县、承储商品种类和数量、储备任务起始时间等必要内容。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川财税[2022]3号 2022/4/2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 财税法[2012]12 2012/7/20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国家 2023/12/1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市级和区县 津财税政[2015] 2015/3/24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 川财税[2024]5号 2024/4/2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粮食局 2018/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 2024/3/19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川财税[2023]9号 2023/4/2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2]6号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