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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2023]3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28
实施时间: 2023-12-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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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采用线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申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且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确认的资产评估信息进行复审。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九条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自收齐备案材料17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在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采用线上填报(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比照本办法第五条 至第六条 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七条 至第九条 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财政厅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一)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第十五条 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第十七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应及时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录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6-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相关附件:
黑财规〔2023〕37号 附件 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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