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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2023]3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11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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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基金管理机构,省金控集团: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基金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拟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在基金退出后适时组织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子基金设立的依据;制定子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子基金实施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配合省财政厅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黑龙江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绩效评价应依据基金投向行业领域特点确定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应当职责明确、各有侧重、互相衔接。
  (四)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基金存续、改进管理、管理费计提等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方针政策等;
  (三)基金的设立方案、管理办法、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有关委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特定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及规范性要求;
  (四)基金所属行业历史数据、行业标准、市场通用的评价指标;
  (五)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
  (六)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七条 子基金事前绩效评估主要评估设立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
  第八条 基金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基金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效益性。重点关注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管理水平和财务效益。
  第九条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编制,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
  第十条 一级指标应包括政策引导性指标、管理规范性指标和财务效益性指标。
  (一)政策引导性指标,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和社会效益等二级绩效评价指标。
  (二)管理规范性指标,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等二级绩效评价指标。
  (三)财务效益性指标,主要包括实缴出资到位情况、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基金收益情况和基金退出情况等二级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等不同的运作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在基金运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如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确需调整的,可适当调整三级绩效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资金募集、政策目标落实、基金投资进度、基金规范管理等。
  基金退出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基金退出、投资收益预期达标情况、基金规范管理等。
  基金整体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资金募集、政策目标落实、基金投资、基金退出、基金整体收益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等级一般划分四档:90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具体编制子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在基金设立前开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随子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一并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可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85号)中参考模板编制。
  第十六条 绩效自评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予评价。
  第十七条 子基金年度绩效自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绩效自评的组织形式、目的、内容、评价指标体系和时间安排等要求。子基金管理人具体实施绩效自评,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底前提交引导基金管理人。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基金决策、运营管理及投资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及效益实现情况、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汇总子基金绩效自评情况,并形成引导基金绩效自评报告,于6月底前经省金控集团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在基金退出后3至6个月内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可委托省金控集团具体实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基金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评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的,对应绩效评价指标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中涉及行业管理工作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基金存续、改进管理、管理费计提等重要依据。子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应按本办法规定约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为“良”以上的子基金,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子基金后续财政出资予以及时安排,全额支付年度基金管理费。
  评价结果为“中”的子基金,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相应扣减年度基金管理费的20%。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后续出资,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直至运行规范。
  评价结果为“差”的子基金,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相应扣减年度基金管理费的40%。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差”,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直接退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基金政策和改进管理等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 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基金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的实施。如因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设立前的存量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经行业主管部门与各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国家级基金,可从其规定,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基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

相关附件:
附件1-20231211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印发稿).xlsx    
附件2-20231211基金自评报告(参考模板)(印发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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