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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3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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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篇
  1.2024年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样的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例说明:
  小王是一名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置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的国产小汽车自用并享受免税,当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5年10个月后转让给自己的父亲,免税条件消失,小王的父亲此时需要补缴多少车辆购置税?
  应补税款=20×(1-5×10%)×10%=1(万元)
  4.企业2024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何时进行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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