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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卫联发[2023]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9
实施时间: 2023-1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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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军队有关单位: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21〕34号)部署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扎实推动我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一步优化人口发展战略,逐步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和废止相关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不再对各类人员的晋升职级、评优评先、评选推荐各类代表和委员等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或提出评价意见。
  (二)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实施《吉林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巩固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依托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妇产科项目”,推进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不断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与新生儿救治能力。
  (三)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继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障碍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
  (四)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吉林省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项目管理。依托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儿科疾病诊治中心项目”,提升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危重症诊治能力。通过专科联盟、远程会诊等形式,鼓励省内儿科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
  (五)优化儿童就医服务管理。制定《吉林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试点,建立儿童就医便捷通道。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室功能布局,按要求配备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师。按规定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服务工作。
  (六)加强生殖健康服务管理。制定《吉林省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方案》,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推动医疗机构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安排,强化技术服务监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娩镇痛试点遴选范围。
  (七)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在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教育广播开设《母爱时光》、《母婴专家在线》等专栏专题节目,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有意愿的家政企业独立或与托育机构合作,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照护服务。研究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细则,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
  (八)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制定和落实地市级政府“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按照人口规模,科学布局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和促进千人口托位数提高。支持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指导和帮助其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列入国家项目管理。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实现托幼育协同发展。鼓励、探索和促进较大的医疗机构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服务本单位职工,促进医育结合。
  (九)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大力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为社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进一步推动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
  (十)强化托育人才教育和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加强学前教育、儿科学、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等本科专业建设,为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教育提供师资支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婴幼儿托育和保育专业中高职贯通培养规模,为托育服务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支撑。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一)加强托育服务安全指导。依托省妇幼保健院成立吉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专业指导和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严格落实托育机构食品和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指南要求,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十三)落实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按照《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将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
  (十四)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继续实施吉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增规划,着力补齐普惠性教育资源短板。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提高到65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生均提高到240元。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中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00元。
  (十五)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收费监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管,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十六)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持续推进“爱心妈咪小屋”建设,推进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加强母婴室管理,提高辨识度和使用率。开展用人单位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调研,促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落实,帮助解决女职工育儿困难。开展家庭子女寒暑假托管服务需求调研,促进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开展托管服务。
  (十七)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再就业女性,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权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畅通就业性别歧视、孕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律师团作用,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十八)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在“5·15国际家庭日”“5·20母乳喂养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强化生育政策和育婴知识宣传。开展线上线下“会聚良缘”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组织开展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幸福观等专题讲座,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置婚育宣传栏,积极宣传婚育政策。指导1个国家级、11个省级婚俗改革试点,传承发展中国优秀婚姻文化,遏制婚俗不正之风。
  (十九)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人口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经费投入,提高人口数据统计质量,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动态跟踪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化趋势,深入分析人口变化特征,提出预测性分析意见。
  (二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所“暖心家园”,继续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快落实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根据人口发展新任务,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省优化生育政策,研究推进实施支持生育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检查落实。
  (二)坚持人口与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推进任务落实。各地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清单,明确目标要求,实施台账管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配套支持措施,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坚持和完善人口与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人口政策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我省人口发展形势,调整和确定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通报,推动各市(州)党委、政府全面落实人口发展政策。
  (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人口生育政策宣传,进一步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调整完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正确婚恋、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性别平等、关爱女性、生殖健康等知识,使宣传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医院、进社区,营造支持生育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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