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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六十九[财产和行为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2-15
实施时间: 2022-12-15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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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3.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界定新建房与旧房?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第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6.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7.继承行为是否缴纳印花税?由谁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继承所书立的凭据应当缴纳印花税。
  8.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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