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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371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2]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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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解决“一老一小”问题的建议》(第0371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和优化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方式的建议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条件、额度以及分摊扣除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我局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对赡养老人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等进行调整。
  二、关于将0-3岁子女抚育费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建议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是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四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此复函已经重庆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若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全市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联 系 人:阮柳
  联系电话:023-67572770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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