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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154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2]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5
实施时间: 2022-5-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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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完善重庆跨境电商税收体系的提案》(第0154号)收悉。经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建议
  针对你们提出“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截至目前,全市所有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为查账征收。
  针对你们提出“按照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所得变为核定成本费用等”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有关规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我局将结合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调研情况,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持续完善跨境电商征税体系的建议
  针对你们提出“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税务登记制度等”的建议。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已经实现数据交换,从数据平台直接获取企业相关信息,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在领取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待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
  针对你们提出“制定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建议。为发挥跨境电商新业态对外贸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提出要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通过前期在杭州综试区充分的试点,2018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实现了全国综试区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同时,我局多次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部门与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代表开展座谈调研,于2019年1月印发《关于发布〈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实现了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税务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互通。
  针对你们提出“建立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等”的建议。由于我局管理的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绝大部分适用出口退税、出口免税政策,暂无适用征税的货物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因此,企业自主申报的模式能够适应目前的税收管理,暂无通过三方平台代扣代缴跨境电商税款的必要。
  三、关于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强国际间合作的建议
  针对你们提出“主动参与国际跨境电商税制的制定,促成建立跨境电商国际监管组织,推动跨境交易信息与情报共享等”的建议,我局将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在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开展好国际间的合作。
  再次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此答复函已经重庆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若你们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全市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联 系 人:刘 强
  联系电话:023-67572397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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