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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124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渝税函[2023]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3
实施时间: 2023-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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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詹秀军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税务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12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税务部门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增强高企培育政策支持,加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性,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优化,适当扩大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优惠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的政策进行了梳理,摘要如下:
  (一)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技术服务相关免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重点群体增值税扣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企业招录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扣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年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四)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扩大了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关于“对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人才引进税收支持政策,提高科技型人才税后所得”的建议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目标,国家对科技型人才制定了多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分得的经营所得等。同时,为支持人才强市建设,我市也出台了多项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如高层次人才计划、英才计划、鸿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覆盖技术技能人才、青年人才、科研人才、管理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人才均可享受奖补政策。对引进的人才,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的奖励,我局都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引导企业积极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
  2.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
  3.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提前预缴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得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得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得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政策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四、关于“对企业财税不合规行为进行纠正,对‘假高企’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建议
  国家倡导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我局精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14件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局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针对虚开、骗税、偷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完善“一链式”稽查工作模式,持续加强对涉税风险高、偷逃税线索明显、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检查,深化查管互动,强化积案清理,切实规范行业和区域税收秩序。
  五、关于“对税务部门以政府采购方式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财政政策解读工作”的建议
  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我局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探索构建了“办问协同、两级联动”的12366纳税服务新模式,能够广泛收集、及时回应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疑问,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包括政策解读、流程监督、涉税咨询在内的各类合理诉求,及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涉税中介机构是税收第三方服务的专业力量,是社会税收共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我局非常欢迎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到税收政策宣传中来,针对办税流程、政策疑点、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答疑解惑,让企业应知尽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高质量服务地方经济作出贡献。
  六、关于“对组织专门会议等方式加强培训企业于专业服务机构的对接工作,帮助企业解读好、利用好、把控好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2022年,我们广泛开展税费宣传辅导,结合税收政策热点和工作重点,制作海报、H5、动漫视频等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33期;统一纳税人学堂直播平台,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痛点、难点问题,开展线上直播课程共392场,参与培训纳税人缴费人达19万人次;出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联合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选派优秀师资推出《纳税人学堂公益讲堂系列》课程10期,对惠企政策精准解读,详细讲解政策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等,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把握,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的红利及时足额兑现。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此复函已经重庆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若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联 系 人:曾也芳
  联系电话:67572613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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