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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摘要[第四期]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29
实施时间: 2023-12-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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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时间: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116号)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9年第16号)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二、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但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三、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四、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1993年第15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3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5号)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土两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挂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财政部关于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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