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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2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2
实施时间: 2024-1-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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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了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号)相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开展2024年年检工作。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以系统信息为准)和单位会员(机构)。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2024年会员资格年检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符合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条规定;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八)单位会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九)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十一)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提供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及非评估师股东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申报参加年检的执业会员均应足额缴纳个人会费。
  (六)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转非执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方可转所/转会/转非执业;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根据相关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中评协网址:www.cas.org.cn首页左侧蓝色栏目)提交办理年检业务。另,结合本市行业情况和我会工作要求,需同时提交纸质材料至我会备查、存档。
  (二)2024年 1 月 2日- 3 月 31 日,各执业会员、机构、分支机构向我会报送年检(含系统提交、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审核。
  (三)2024年 4 月 30 日,对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我会将对年检申报详细审查,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各项材料;对未在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等。
  (五)年检信息将在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中体现,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和原印章失效。
  (六)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七)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资产评估师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财政局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给予惩戒。
  五、年检申报流程
  (一)执业会员个人端系统操作
  1.路径:系统登陆后,菜单栏-业务办理-年检。需先补齐头像、签名及新印章备案。
  2.填写、核对基本信息;上传存档证明、社保证明/退休证、劳动合同;点击本人承诺信息;经本人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
  (二)机构端系统操作
  1.路径:机构管理员账号系统登陆后,左侧系统菜单栏-年检管理。需进行机构年检提交和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的确认。
  2.机构年检提交:确认基本信息,填写自查情况,导出自查报告,并上传相关附件(自查报告盖章版、职业责任保险单),提交年检申请。
  满足机构备案条件(《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8个评估师)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需在机构工作人员列表处添加。
  3.对机构所属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确认:年检管理页面-右侧机构执业会员年检提交,或根据提示,点击提交个人年检;选择人员,确认通过。
  (三)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附件1《2024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由机构年检工作负责人核对年检材料后填写。
  2.附件2《资产评估师及满足备案条件的其他评估师一览表》:填写参加年检的所有资产评估师,股东列在最前面;及填写满足机构备案条件(《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其他评估师等(仅需填报即可,无需个人提交系统年检)。
  3.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即在机构端导出盖章后上传的自查报告盖章版原件。机构、分支机构均需提交。
  4.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1)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机构,请一并提供2023年12月资产负债表;尚未按专户管理的,请一并提供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余额的证明。(2)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5.提交资产评估师(含其他评估师及股东)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的证明(打印日期应当为2024年1月后,需有社保局印章,资产评估师需作出标记),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复印件(在往年年检中已提交过退休证等相关退休证明文件的,无需重复提供)。
  6.资产评估师执业关系在机构名下,但机构未申报其年检的,在附件1申报汇总表中“机构未申报资产评估师年检的情况”栏注明,需另附具体情况说明。
  7.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应当主动申报。在附件1申报汇总表中“资产评估师/机构2023年度自律惩戒/行政处罚信息申报”栏注明,并另附相应材料(处罚文件)。
  (四)协会代管人员年检申报:需个人端系统操作,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1.系统路径:系统登陆后,菜单栏-业务办理-年检。需先补齐头像、签名及新印章备案。
  2.填写、核对基本信息;上传存档证明、社保证明/退休证、劳动合同;点击本人承诺信息;经本人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
  3.纸质材料提交:附件5《协会代管人员专用申报表》、原机构离职证明、培训学时证明、个人会费付款凭证。
  六、其他规定事项
  (一)各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加入“上海CPV-注册监管”QQ群),及时填报,按时提交。报送时应同时递交所有纸质版材料(一份)和发送电子版(盖章扫描件pdf)至邮箱(后附)。
  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在年检期间(截止至2024年4月30日)延缓办理执业会员申请登记(视情况而定)。
  (二)各机构应在年检材料上报前,通过系统机构管理端,核对本机构信息及所属资产评估师人员情况。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通知我会,涉及机构关键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文)的有关规定,另行向上海市财政局下属资产管理事务中心提交备案。
  (三)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我会报送的材料,已合并在年检中一并报送。
  (四)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吴尤娜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箱:xhzc64163544@qq.com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和2.xlsx    
附件5 协会代管人员专用申报表.xlsx    
附件6 机构代码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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