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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评协[2024]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5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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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23〕75号)的要求,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将组织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完成登记入会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年1月5日—4月15日
  三、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线上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省评协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二)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年检。
  (二)全省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做好自主管理工作,对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应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三)省评协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人事档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四)省评协根据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对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五)省评协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将提醒其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提示其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会计处。
  (六)省评协对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指导其按照 97 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会计处。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剑波 李福忠 李建军
  联系电话:0351-5639691  5639303
  系统技术支持: 袁赛赛 010--88014204
  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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