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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慈善信托审计业务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17
实施时间: 2023-1-17
法规类型: 审计技术提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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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对慈善组织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可能会涉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的披露。在执行业务时,慈善组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是否可以认定为慈善活动支出,关系到正确地做出审计结论。
  经市注协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慈善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即不可能回流至原委托人(慈善组织)。因此适宜认定为慈善活动支出。
  二、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中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的规定,慈善组织为了保持“公开募捐资格”等相关资质,应当将慈善信托作为慈善活动支出,以符合相关比例要求。
  三、捐赠人一般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给捐赠人,慈善组织将该捐赠财产移交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一方面捐赠人获得捐赠票据,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利于保护慈善积极性;另一方面避免了捐赠人直接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却无法获得抵税的捐赠票据的情形。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认定慈善信托为慈善活动支出是合适的。
  特此提醒。
  宁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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