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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23]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2-28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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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及其适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各区财政局可参照适用。
  附件:
  1.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
  2.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政府采购类)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2
  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适用规则(政府采购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实施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遵守本规则。
  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裁量基准》和本规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予以细化量化,形成《裁量基准》。
  第四条 财政部门适用《裁量基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裁量。应当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合理裁量。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综合裁量。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第五条 适用《裁量基准》予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裁量基准》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原则上适用该档次较低限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裁量基准》某一裁量档次中2个以上违法情形的,原则上适用该档次较高限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裁量基准》不同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原则上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处罚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原则上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数个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条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行为分别适用《裁量基准》,可以并案处理,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条款不同项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裁量基准》,累加各项处罚标准的内容,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过该法条规定的处罚最高限。
  第七条 《裁量基准》所称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是指与社会公众利益较为密切,在主流媒体引发负面新闻报道,或者产生较多的负面网络评论。
  第八条 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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