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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评协[20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3
实施时间: 2024-1-3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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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经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3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评协负责北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北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北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北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北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中评协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北京评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备;
  (五)符合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北京评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师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条 执业会员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中评协或北京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经北京评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
  (三)中评协或北京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
  (四)经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北京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北京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北京评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北京评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评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北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工作,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项目组长每项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项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北京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北京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评协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北京评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京外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部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北京评协确认并记录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北京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评协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
  (二)分支机构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培训;
  (三)执业会员参加培训的继续教育形式或内容未被北京评协认定的。
  第二十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北京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二条 北京评协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北京评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9﹞00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附表1.0.docx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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