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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会协[2023]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4-14
实施时间: 2023-4-14
失效时间: 2023-12-2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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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建设,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协会对《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第八届理事会各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doc
  2.综合评价得分测评表.xlsx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14日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设立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前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评价遵循属地原则,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为依托,相关数据不重复计算,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条 综合评价的范围为截止到上一年度末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与总所合并申报。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履行会员义务、行业贡献、处罚及惩戒等七项内容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20个指标,其中(一)至(六)为加分项,(七)为减分项。具体包括:
  (一)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业务收入正增长、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等3项指标。
  (二)人力资源。包括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人才队伍建设、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3项指标。
  (三)党建工作。包括党支部组织建设、党团组织表彰等2项指标。
  (四)内部治理。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信息化建设、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4项指标。
  (五)履行会员义务。事务所足额缴纳会费和注册会计师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等2项指标。
  (六)行业贡献。行业研究及信息宣传、参政议政、担任行业职务、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4项指标。
  (七)处罚及惩戒。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其他减分项2项指标。
  第三章  评价指标得分
  第六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五条规定进行评分,第(一)至(六)项总计100分,以及第(七)项减分值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共3项(1-3)指标40分。
  1、业务收入规模指标满分26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业务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6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400万元)×16分;
  (2)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21分,计算公式:16分+[(业务收入-4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24分,计算公式:21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分;
  (4)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26分,计算公式:24分+[(业务收入-3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3000万元)]×2分。
  2、业务收入正增长指标满分2分,分三档:
  (1)设立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为第一档,不得分;
  (2)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省业务收入增长率的为第二档,得 1分;
  (3)增长率大于全省增长率的为第三档,得 2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满分12分,分三档累进计算:
  (1)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7分,计算公式:(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7分;
  (2)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10分,计算公式:7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50万元-25万元)]×3分;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为第三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10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50万元)/(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50万元)]×2分。
  (二)人力资源共3项(4-6)指标25分。
  4、年龄在 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标满分22 分,分三档累进计算:
  (1)15人(含)以下为第一档,每人1分,满分15分。
  (2)16人至30人(含)为第二档,满分20分。计算公式:15分+[(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人数-15人)/(30人-15人)]×5分。
  (3)30人以上为第三档,满分22分。计算公式:20分+[(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人数-30人)/(省内事务所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30人)]×2分。
  5、人才队伍建设指标满分2分。事务所有职工参加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人员每人加0.5分,最高得分1分;事务所上一年度有45周岁以下新注册注册会计师的每人加0.5分,最高得分1分。
  6、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指标满分1分。事务所有近三年荣获国家级、省级领军(高端)人才的得 1分。
  (三)党建工作共2项(7-8)指标5分。
  7、党支部组织建设指标满分3分。建立独立党支部的加1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牵头所加0.5分;年度内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或积极参加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的加1分;积极培养发展党员的加1分。
  8、党团组织获表彰奖励指标满分2分。荣获全国行业党委表彰的加2分,荣获省行业党委表彰的加1分,荣获全国行业团委表彰的加2分,荣获省行业团委表彰的加1分,以上均以最近一次表彰名单为准,有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四)内部治理共4项(9-12)指标15分。
  9、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指标满分4分。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了一体化管理,设有相对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得2分;制定了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中长期信息化建设规划等,并有效运行的得2分。
  10、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指标满分6分:截至上一年度末,事务所55周岁以下合伙人数量,每人得1分,最高6分。
  11、信息化建设指标满分3分。建设独立域名门户网站的得0.5分,并在工信、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再得0.5分;使用OA办公系统得0.5分;使用审计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得0.5分;使用电子函证平台执行函证程序的得0.5分,设立函证中心并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再得0.5分。
  12、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满分2分: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险的得2分。
  (五)履行会员义务共2项(13-14)指标8分。
  13、事务所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指标满分4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得4分。
  14、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指标满分4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全部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4分。
  (六)行业贡献共4项(15-18)指标7分。
  15、行业研究及信息宣传指标满分3分。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国家核心财经类期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3分;在省级核心财经类期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2分;在国家或省级非核心财经类期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1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向中注协或省注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等信息并被采纳的得3分(多项得分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16、参政议政指标满分1分。注册会计师担任全国、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人员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17、担任行业职务指标满分2分。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2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得1分(同一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18、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指标满分1分。事务所上一年度选派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得1分。
  (七) 处罚及惩戒2项(19-20)指标减分值。
  19、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评价年度和当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减分事项。
  (1)注册会计师(不含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一人次减10分;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一人次减5分;
  (3)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人次减4分;
  (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训诫的一人次减3分;
  (5)事务所不配合行业开展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的减5分;
  (6)对已立案调查或投诉举报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减5分。
  20、其他减分事项。
  (1)事务所无正当理由阻挠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的每次减3分;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资料或年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减3分;
  (3)事务所上报年度财报不实的减3分,延迟缴纳会费减1分;
  (4)事务所应提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应购买未购买职业责任险的减2分;
  (5)事务所有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每人减1分(最高减4分)。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得分的总和减去减分项分值。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党建工作指标得分+内部治理指标得分+履行会员义务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处罚及惩戒减分事项分值。综合评价排名过程中,事务所未按规定要求向省注协提交所需数据及信息的,相关指标不得分。
  第四章  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根据各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事务所分为AAAA、AAA、AA、A、B五级。其中,AAAA级为排名前30的事务所;AAA级为排名31-130的事务所;AA级为排名131-230的事务所;A级为排名231-350的事务所;B级为排名在350之后,或评价年度和当年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含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综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信息失实的、事务所或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未通过年检的、近3年较多纠纷或投诉上访事件未决的、未缴纳会费的、未持续达到规定设所条件的事务所。
  第九条 省注协将为AA级以上事务所颁发证书,在此基础上,对排名前十的事务所单独颁发“河北省年度十强会计师事务所”证书。
  第十条 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发布后发现有弄虚作假信息失实的事务所,将在省注协网站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综合评价中作为B级,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省注协建立与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五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信息采集、审核测算、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审议、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统一监管平台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统一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填报信息,依据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省注协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相关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年度综合评价事务所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将评价结果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会协〔20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评价得分测评表

相关附件:
1.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doc    
2. 综合评价得分测评表.xls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会协[2023]121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3-12-27
实施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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