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穗函[2023]1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7
实施时间: 2023-12-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穗函)字外所临证第009号〔202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台湾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 沪财会[2021]7号 2021/1/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韩国韩尔会计师事务所[Hanul Accou 浙财会[2014]59 2014/12/31
关于同意台湾第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 财会函[2012]5号 2012/2/22
关于同意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 财会函[2011]4号 2011/1/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吴孙刘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 粤财会[2016]63 2016/10/24
关于同意香港龙振德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 财会函[2011]29 2011/10/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马来西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Cro 浙财会[2015]37 2015/12/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协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 粤财穗函[2023] 2023/9/19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新韩会计法人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 粤财会[2020]10 2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