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人社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14
实施时间: 2023-12-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3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525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3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3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525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2005/6/29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 皖人社秘[2023] 2023/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 川人社发[2022] 2022/6/9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 厦人社[2011]13 2011/7/1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9/2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7/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 豫政办[2018]83 2018/12/21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 2022/7/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 沪府发[2015]54 2014/10/1
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