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3]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五、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六、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用工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0号)同步废止。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南昌市人大常委 1997/8/1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 宁政办发[2012] 2012/6/1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 杭人社发[2013] 0001/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46 2010/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2021] 2021/10/13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 1999/7/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营业额等 2009/9/2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 2006/11/15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 2022/7/12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 2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