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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23]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3-12-1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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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则
  (一)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四)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通知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
  二、资格条件
  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内控机制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债券业务,并具有较为健全的债券承销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六)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统一以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参与报名。
  三、申请与组建
  (一)浙江省财政厅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包括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以及主承销商数量等内容。
  承销协议范本包括浙江省财政厅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二)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2.浙江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浙江省财政厅对符合本通知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债市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存款类、非存款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四)在上届承销团中,存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每年度承销量排名分别列前50%的,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资格。
  (五)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依承销团成员申请,存款类、非存款类主承销商分别按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
  (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发行交易场所应当根据浙江省财政厅需要提供综合评分指标中有关业务数据。
  (七)浙江省财政厅对确定作为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的报名机构予以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四、取消、退出与增补
  (一)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期数30%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存款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一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累计3批次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中出现单期债券承销额为零的;非存款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三)取消期届满后,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资格条件的,可恢复本届承销团的一般承销商资格。
  (四)承销团成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浙江省财政厅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承销协议。自浙江省财政厅确认之日起,浙江省财政厅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
  (五)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浙江省财政厅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1.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2.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3.未足额缴纳债券承销款的;
  4.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
  5.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
  6.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7.出现伪造浙江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关于浙江省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
  8.严重违反浙江省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或严重违反承销协议等其他相关约定的。
  (六)浙江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需求,参照本通知第三部分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退出承销团的机构,不得再申请加入本届承销团。
  五、附则
  (一)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本通知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9〕4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财预执〔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评分指标及计分方法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评分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分方法

承销意愿

(20分)

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意愿(20分)

根据报名机构填报的对于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意愿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20*〔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机构总数〕计算得分。(如排名相同则下一名跳跃排名,得分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下同)

债市能力

(50分)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4分)

根据最新年度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名单,甲类成员得4分,乙类成员得2分,非成员不得分。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2分)

根据最新年度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名单,在列的得2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2分)

根据最新公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名单,在列的得2分。

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商(2分)

根据最新公开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名单,在列的得2分。

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量(10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前3年记账式附息国债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10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前3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5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规模与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规模的占比,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15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

(20分)

净资产(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净资产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利润总额(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利润总额,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为银行,按以下3项指标评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分方法

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

(20分)

资本充足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不良贷款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评分,从低到高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拨备覆盖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拨备覆盖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银行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报名机构为证券公司,按以下3项指标评分

资本杠杆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资本杠杆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券商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风险覆盖率(4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风险覆盖率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照4*〔1-(排名-1)/符合条件的券商类报名机构总数〕计算得分。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4分)

根据最新评定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从高到低排名,A类AAA级别为满分,其余每降低一个级别减少0.5分。

报名机构为保险机构,按以下1项指标评分

受委托的资产规模

(12分)

根据报名机构的受委托的资产规模,从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的得满分,其余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算得分。   

其他因素(10分)

发行场所获奖等情况(10分)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各报名机构的获奖等情况进行评分,各发行场所获奖情况满分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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