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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2-11
实施时间: 2023-12-1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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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起草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1日至12月17日。相关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邮政编码230051),或者电邮至yfahzl@sina.com。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免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宽容制度环境,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落实稳企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违法发布虚假广告,且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但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十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十三)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的;
  (十四)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的;
  (十五)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的;
  (十六)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案的;
  (十七)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十八)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十九)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二十)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二十五)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二十六)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三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护保养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不超过16天(含16天);
  (三十一)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及被委托企业信息,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且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逾期时间较短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逾期时间较短的;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的;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信息的;
  (三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已取得的审查批准文号;
  (四十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中,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四十七)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八)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三)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不规范;
  (五十四)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九)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有下列情形的:
  1.电梯机房、地坑有灰尘;
  2.轿厢照明度不够;
  3.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六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六十二)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附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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