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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0
实施时间: 2023-12-20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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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王媛媛
  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修正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煤”税目的原矿税率修改为10%,选矿税率修改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修改为2%。
  二、本决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附件
  《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加快推进能源供给结构升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正草案)》),拟对部分资源税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决定(修正草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煤”和“煤成(层)气”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中煤的税率为2%-10%,煤成(层)气的税率为1%-2%。
  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授权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确定我省煤的具体适用税率为原矿8%、选矿6.5%;煤成(层)气具体适用税率为1.5%。
  结合我省煤和煤成(层)气资源开采实际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对煤和煤成(层)气的具体适用税率实行动态调整。
  二、《决定(修正草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煤的资源税税率。拟将煤税目中原矿的具体适用税率由8%提高到10%,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由6.5%提高到9%。主要原因:
  一是适当增加地方财力,为山西实现“双碳”目标提供财力保障。资源税是我省地方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煤税目资源税收入举足轻重,是我省资源税的“压舱石”。
  二是与毗邻产煤大省政策协同,促进统一国内大市场建设。我省与内蒙和陕西相邻,同属产煤大省,内蒙的煤资源税税率为原矿10%,选矿9%;陕西的煤资源税税率分地区设置,主要产煤区榆林市为原矿10%,选矿9.5%。与内蒙和陕西相比,我省煤税目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提高我省煤税目的资源税税率,有助于平衡地区税负差异,建立统一国内大市场。
  三是我省税率长期未调整。2014年全国煤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我省按照税费平移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清费立税,将煤税目资源税的原煤税率从低确定为8%,选煤设定折算率,折算为原煤征税(同期内蒙为9%,陕西主产区榆林市为6%)。2020年我省依据《资源税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税负水平又进行了平移,并将原煤和选煤分设税率。从2014年至今,我省煤税目资源税税率已10年未调整,而内蒙和陕西在2019年先后将税率提高到了10%。
  (二)调整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拟将煤成(层)气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由1.5%提高到2%。主要原因:
  一是贯彻省委省政府近年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精神。我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深化煤层气资源税改革,完善煤层气资源税政策,设定能够有效反映煤层气资源税稀缺程度和环境代价的资源税税率”。
  二是公平企业税负。煤层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与煤炭同时赋存煤矿中,与天然气成分高度相似,用途相同,混输混用。但我省煤税目资源税的原矿现行税率8%,天然气资源税全国统一6%,与此相比,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显失公平。
  三是考虑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煤层气的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上河流干枯、吃水工程报废、施工道路、钻井工地、管线铺设、破坏植被、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生态恢复和治理需要地方投入大量的资金。适当提高煤成(层)气税率对于加强资源开采地的税收补偿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考虑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诉求。晋城市是我省煤层气的主要产地,煤层气储量丰富,产量较高。近年来,晋城市政府多次反映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偏低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也多次建议提高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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