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证公告[2023]1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12-22
实施时间: 2023-12-2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衔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以每10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其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
  1.2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在相应决策程序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1.3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在本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办理流程
  2.1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2.1.1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拟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应核实自行派发红利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等情形,并按照相关约定或法院通知等要求派发现金红利。
  2.1.2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方法;
  (五)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实施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与公司总股本不一致的,说明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及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份变动比例(保留7位小数),除权除息参考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及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七)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八)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调整情况(如适用)。
  2.1.3上市公司应当于R-4日17:00前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确认除权除息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应与向中国结算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于R-3日17:00前联系本所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
  2.1.4上市公司应在R-1日12:00前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2.1.5 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进行除权除息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除权除息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R+1日(即除权除息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1.6 R+1日,中国结算登记送转股、派发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
  2.2上市公司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上市公司应向本所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本所申请股票复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做好厦门辖区上市 厦证监发[2009] 2009/1/7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1/11/12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通知 2014/6/17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 会计部函[2013] 2013/6/18
关于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 上证函[2021]16 2021/9/28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上证发[2020]9号 2020/3/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 上证发[2022]4号 2022/1/7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9号 2021/7/1
关于就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上证公告[2024] 2024/11/6
关于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202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