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12-20
实施时间: 2023-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二、开展区内直转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
  (二)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三、区内直转前,企业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
  四、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区内企业应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企业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五、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后,企业按规定申报报关单,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
  六、企业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告知海关。
  七、货物验放时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
  八、办结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昆明 昆政发[2021]24 2021/1/1
北京海关关于明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监管机构的 北京海关公告20 2022/3/30
青岛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青岛海关公告20 2019/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凭祥综合保税区服务性收费问题 桂价费函[2011] 2011/9/27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3/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沪府发[2021]1号 2021/1/1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 内税函[2023]26 2023/9/4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8/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开放引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 鲁政办字[2023] 2023/10/28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