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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税协发[2019]3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1-6
实施时间: 2019-1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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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1月6日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中税协有关规定和《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或者按半年收取。
  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自行直接交纳或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交纳。
  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六条  协会财务部负责会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条  省税协当年收取的会费,在次年4月底前,应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按30%的比例上交中税协,其余部分留省税协使用。
  第八条  会费用于《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信息网络、业务交流、会刊发行、教育培训、外事交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正常经费开支。
  第九条  省税协要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陕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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