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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15
实施时间: 2023-12-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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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级别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级别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接入流程
  一、前期沟通
  有意愿接入乐企自用直连的企业和省局第一税务分局进行预先沟通,达成初步接入直连意向后,企业向省局第一税务分局发函明确接入意愿、拟接入的安徽省内使用单位名单。直连单位在外省,但在安徽有接入乐企自用使用单位意愿的企业,由直连单位在安徽的总部企业联系办理接入相关事宜,在安徽无总部企业的,由直连单位指定在安徽的某控股子公司办理。
  二、企业提交资料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有意愿接入乐企直连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直连单位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附件1);
  2.《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附件2);
  3.《项目报告》(附件3);
  4.《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附件4),当企业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须提供;
  5.《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附件5);
  6.《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附件6),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应当由本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维,服务器应部署在本地机房,不得托管至第三方服务商,不得通过服务商的服务器接入乐企,企业需提供由网络运营商出具的《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出具后方可开通安全访问策略。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以及已经纳入千户集团名册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省税务局、税务总局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税务局组织将直连单位、使用单位名单维护进我省电子税务局乐企白名单。
  四、发起接入请求
  进入乐企白名单的直连单位、使用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前述资料的电子件,税务机关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五、签订《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省局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签订《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附件7),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两年,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局第一税务分局 余旸,0551-62831424;徐健健,0551-62831258。
  附件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附:使用单位清单).docx
  附件2: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docx
  附件3:项目报告.docx
  附件4: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5: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docx
  附件6: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docx
  附件7: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附:使用单位清单).docx    
附件2: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docx    
附件3:项目报告.docx    
附件4: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5: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docx    
附件6: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docx    
附件7: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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