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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12-30
实施时间: 2020-12-3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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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重庆市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试行)》已经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2月30日

  重庆市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
  (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税务师行业的自律运行机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事务所”) 及其所属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 “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与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共同约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市税协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公约对重庆市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均具同等约束力。
  二  基本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发挥专业优势能力,自觉维护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秩序,不诋毁同行,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业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塑造税务师行业良好的职业风范和社会公信力。
  第六条  事务所承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排除竞争对手,以低于行业公认的成本价或行业底价抢夺业务或血拼压价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以牺牲执业质量降低收费承揽业务;以赠送、低价协议等方式变相诱导客户合作;
  (二)采取向客户及有关单位示意某种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
  (三)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指定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单位的相关业务。
  (四)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财物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好处;
  (五)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事务所开展业务。以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业务并出具报告。
  (六)诋毁或诬告其他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七)对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夸大、不实宣传;或借刊登招聘启事、迁址公告等之机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来招揽业务。
  (八)以获取信息技术、商业秘密为目的挖取他所员工,利诱、鼓动、教唆他所员工带走客户资源从而招揽业务。
  第七条  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事务所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管理。
  (二)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操作准则、规则和指引。
  (三)事务所应建立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全面贯彻,有效执行。不得串通客户及第三方作弊,出具不实报告。
  (四)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应当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事务所要严格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各项规定。
  三  行约管理
  第八条  市税协授权协会奖惩维权委员会具体负责违约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鉴定,以及违约方申诉的受理和复查。事务所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接受市税协相关协调、仲裁和行业惩戒。
  第九条  本公约生效后,市税协每5年至少对事务所的承揽业务行为、执业行为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可以在开展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同步进行。
  四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应接受市税协组织的调查或检查。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按违约责任规定进行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市税协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行业惩戒。实施行业惩戒的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对屡次(3次以上)违反本公约的事务所,市税协须加强对其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社会诚信、内部管理等全方面的检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检查。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十四条  本公约试行过程中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市税协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市税协理事会通过发布后生效。

相关附件:
重庆市税务师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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