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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税协发[2022]5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7
实施时间: 2022-7-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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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市税协第五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7日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规有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在重庆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和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根据本会第五届第五次理事会决定,设立房地产建筑业专业委员会、金融行业专业委员会、制造行业专业委员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本会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行业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构成。每个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5-9人。原则上每个委员会不少于7人,不超过11人。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七条  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提出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涉税合理诉求;
  (二)提出加强税收征管服务和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业务培训与研讨工作,组织行业内外经验交流活动;
  (四)开展专业答疑和前沿问题研究,对中小型事务所进行业务技术帮扶;
  (五)开展业务调研和业务创新,拓展行业业务范围;
  (六)开展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力与社会认知度;
  (七)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八)完成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二)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专业实操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愿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三)遵纪守法,从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在协会专门委员会任职。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的优先条件:
  (一)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获得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荣誉表彰;
  (三)担任本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四)获得行业高端人才证书;
  (五)所在事务所具有3A级以上等级资质。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事务所、高校等单位推荐,主任委员提名,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会任期与本会届期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年度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七条  委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八条  同一事务所在同一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须向本会秘书处报告,秘书处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五章  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本会秘书处和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各1名人员与相应委员会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向本会报告工作,并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开展具体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申请活动经费应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列支。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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