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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注税协发[2020]1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0-8-10
实施时间: 2020-8-1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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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10日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六条 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且经营活动周期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上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四)上年度年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级;
  (六)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个方面。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 ”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docx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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