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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4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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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其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等)。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于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当月最后一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及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线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业务。
  (三)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险种职责办理。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缴费证明开具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开电话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办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办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可拨打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五)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采用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险种职责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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